一名陳姓志願役軍人與女友交往10年,兩人約好結婚,於是陳男出錢買房並登記在女友名下。沒想到後來兩人分手,女友竟拒絕還買房的頭期款,稱陳男匯到她戶頭的頭期款跟結婚無關,是要給她自由運用的。陳男憤而提告,法院判女友需還該筆頭期款113萬6200元。
▼據了解,陳男與溫女從2010年開始交往,2021年9月分手。他們在2020年10月前買新竹竹北某社區預售屋,並以結婚為前提,由陳男付頭期款,將房屋登記於温女名下,還把113萬6200元匯到温女帳戶。但後來溫女拒絕結婚並提出分手,於是陳男要求溫女返還該筆款項。
溫女承認自己有收到該筆款項,但認為該筆金額是陳男為證明自己的真心,並彌補對她造成的感情傷害,特別選在她生日當天贈與的生日禮物,跟結婚無關。她認為自己不應該還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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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法院認為,陳男提出郵局存摺影本及温女帳戶交易明細,購屋款項有備註「買房基金」,而且在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,就房貸負擔討論時,陳男曾說我的目的是跟妳結婚啊!然後要一起養家啊」、「付房貸這不是我們最早前就已經說好的」等訊息,温女沒有質疑及回應。顯然在陳男表示要帶溫女去下訂房屋前,她已知悉同意該筆款項與結婚有關。
法院審酌,雙方分手真正原因不明,陳男給付頭期款給温女後,温女並未與陳男結婚,因此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温女應給付陳男113萬6200元。溫女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審酌2人曾於2019年一同挑選婚戒,陳男還向温女單膝下跪求婚,獲温女笑允,陳男主張2人於買房前已有準備結婚共識,而陳男給温女頭期款金額後,雙方並未結婚,因此駁回温女上訴。